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智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智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立曜電腦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表人蔡踵泆
楊逸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官怡臻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