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89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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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891號
聲請人 王登生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重訴
更(一)字第1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7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
之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均違
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其人身自
由及生存權,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
23條,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
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
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
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
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
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
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
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
著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重訴更(一
)字第1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2086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此部
分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
判決。次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9年度上
重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80
年度台上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是此部分聲
請應以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另查,本件
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於聲請人,揆諸上
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得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
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有何牴觸憲
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
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
大法官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