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1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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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1106號

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務人 巴术椏亞伊希卡納陳泰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而請求向勞工保險局、國稅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勞保、國稅局財產、所得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等資料,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嘉義,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敬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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