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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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世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世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賴世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二、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綜合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與嚴重性、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事項,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