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簡字第9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龔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