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簡字第9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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