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20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4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2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通 譯 林弘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玖萬肆仟 伍佰伍拾捌元,及
其中如附表尚欠金額欄之款項,按附表方式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