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5年度易字第19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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