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1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訴字第151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