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36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丁○○律師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7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丙○○過失傷害,以及告訴人乙○○、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三人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甲○○、乙○○、丙○○均於本院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三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