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2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
號1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同額現金後,業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