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80號原告甲○○被告乙○○
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寶山鄉,票據付款地在台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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