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尊親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7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剛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24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39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志剛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志剛與告訴人 李潘梅蘭 為母子關係,有戶口名簿在卷可按,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被告以徒手毆打告訴人成傷,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並應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所定法定刑,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為上開行為,係對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是僅依刑法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論罪科刑即可,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而未思理性解決,反而悖於倫常,以徒手毆打其母即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勢,所為甚非可取,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於民國97年間亦有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尚佳,暨衡酌告訴人傷勢之輕重、被告之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務農、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0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或第27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緝字第1247號被告李志剛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六龜區興龍里土壠13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志剛為李潘梅蘭之子,2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李志剛於民國100年9月15日15時許,因飲酒後欲對中度殘障之父親 李在均 施暴,為李潘梅蘭上前攔阻,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李潘梅蘭,致李潘梅蘭受有左肘擦挫傷、右腰及腹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李潘梅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李志剛於偵查中之│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酒│││供述。│後與父親李在均發生口角││││,告訴人李潘梅蘭以為伊││││要打父親而上前攔阻,伊││││就徒手將告訴人推開,但││││不知道告訴人撞到哪裡等││││事實。│├──┼──────────┼───────────┤│二│證人即告訴人李潘梅蘭│全部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三│同安診所診斷證明書1│告訴人受有傷害之事實。│││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0條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檢察官鄧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趙淑敏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0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或第27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