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張萬福 被告 余明月
潘正中 鄭釧義 上列被告等因101年度易字第14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美彤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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