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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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六六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同年七月二十六日、九月二十六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及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三月二十六日、五月二十六日、七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方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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