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汽車所有權註銷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二○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徐志賢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汽車所有權註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元折合銀元壹拾玖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玖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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