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四○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五九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蘇彥宇┌──────────────────────────────────────────────────────┐│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四0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肆拾萬元│EH一四九七四四││││行 劉博 │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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