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981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錩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573,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另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6,74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