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906號
原 告 劉建漢
被 告 賴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十五
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906號
原 告 劉建漢
被 告 賴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十五
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