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9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906號
原   告  劉建漢
被   告  賴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十五
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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