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首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相 對 人 華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連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
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第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事務所所在地在台北市○○區○○○路○○巷
○○號地下之1,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在卷可稽,依
前開規定,聲請人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三、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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