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四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八六五號),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九一00二八五六號)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無法代為執行之函文及其拘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人通知、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被告甲○○迄未到案執行,亦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依職權調取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附卷足佐,是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許仕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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