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理人 徐英展
送達代相對人乙○○
送達處身分證甲○○住臺南
送達處身分證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一萬四千一百三十三元││├─────────────┼─────────────┼──────────┤│原審郵票費用│二百七十二元││├─────────────┼─────────────┼──────────┤│公示送達郵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五百元││├─────────────┼─────────────┼──────────┤│共計│一萬四千九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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