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20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陳報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所任職務種類?薪資數額?曾否領取失業給付?有無固定收入如補助津貼、贍養費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股票交易紀錄及聲請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與銀行協商當時之收入及支出情況如何?協商是否成立及協商條件之內容?已依協商條件還款之期數及金額?
五、聲請人是否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如是請說明承保之單位名稱,保單名稱並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單,及每期繳交保費之金額,若所投保之保單具有保單價值,請一併說明可質借之金額為何?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