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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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150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9年度竹簡字第150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