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