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49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陳水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所為
之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 陳永吉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水吉」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