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12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重小字第123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被   告  吳柏寰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小字第123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
27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通 譯 黃國益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仟玖佰肆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敏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敏芳
零件折舊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5,715×0.369=2,109
第1年折舊後價值5,715-2,109=3,606
第2年折舊值3,606×0.369=1,331
第2年折舊後價值3,606-1,331=2,275
第3年折舊值2,275×0.369=839
第3年折舊後價值2,275-839=1,436
第4年折舊值1,436×0.369=530
第4年折舊後價值1,436-530=906
第5年折舊值906×0.369=334
第5年折舊後價值906-334=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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