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乙○○○
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甲○○及 陳增源 因民國96年度重訴更
(一)字第1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39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6,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