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2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均安宮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丁○○被告丙○○○○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均安宮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5日內查報被告丙○○○○所在地點之鄰、里長(最近十年)姓名、住址。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