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9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限制住居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所涉竊盜案件,本院前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已坦承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記載之各項證據在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甲○○人先前有竊盜前科,於民國96年6月28日出獄後,不思尋找正當工作,又涉犯本案竊盜案件,因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而裁定自97年7月14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被告甲○○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有年邁之雙親,父親日前因吐血而住院,母親則下半身不遂,被告當初僅因無力負擔龐大醫藥費用,始為本案竊盜犯行,至今仍深感懊悔,現被告雙親無人照顧,望能返家照顧父母又被告先前經鈞院裁定准予新臺幣3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惟因上述原因,被告家人無力為被告辦理具保事宜,是爰聲請准予被告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等語。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涉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竊盜罪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在案(尚未確定),又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於96年6月28日假釋出獄後,又犯本案竊盜案件,足見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以前揭羈押被告之原因仍然存在,又被告先前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前於97年8月26日經審酌被告所提事由後,認得以相當數額之保證金以代替羈押,裁定准被告以新臺幣3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亦覓保無著,而本院認為被告有羈押之原因,且亦有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以代羈押之必要,已經審酌認定如前,至於被告所提欲返家照顧雙親一情,仍不足以動搖上述被告應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以代羈押之必要性。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因本院認當初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且經本院審酌被告得以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代替羈押,已屬適當。是以被告因覓保無著,再提出限制住居並停止羈押之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宗諺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