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126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又依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僅載明被告姓名
及請求金額,然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
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
文。準此,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尚非不能補正,應由聲
請人補正其起訴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將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