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沙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稼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
字第12437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紀稼德於民國110年1月2
日20時23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街○○號之沙鹿火車
站前,與同為計程車司機之 張書豪 因排班問題發生口角,紀
稼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擊張書豪之後腦勺及頸部,
致張書豪因而受有右頸部擦傷及右後枕部血腫等傷害,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
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已達成調解,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
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黃建都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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