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6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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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2685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2685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2685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被告 謝龍文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268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8月9日上午11時11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847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847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1年4月間向原告前手臺灣之星申請0000-000 841、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使用,但違約, 尚欠如主文所示之專案補償款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債權讓與 證明、申請書、電信帳單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三項準用第一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