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2713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2713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2713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被告 張濬煬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271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 10年8月9日上午10時43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823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8,823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9年2月26日駕駛AGJ9961號車在基隆高架15 3燈桿前過失自後撞及原告保戶BAW9886號車,經原告理賠 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估價單、發票等,並經調閱交通事故現 場圖、調查紀錄表等,形式審查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規定,可以認定,除零件應折舊為新台 幣3,745元外,加計工資新台幣15,078元,應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並駁回未折舊部分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