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1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被   告  潘世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規定甚明。是以當事人若於起訴前死亡,即因喪失權利
能力,而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自不能再為訴訟之當事人
,他造亦不能對於已死亡之人提起訴訟。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22日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
,惟被告已於108年11月28日死亡,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
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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