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四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本院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四八號確定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五月三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判決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正本,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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