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一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本院訊問後承認犯罪,併表示願意接受如主文所示之刑,檢察官亦同意被告之請求,並據以向本院請求,本院核無不合,依其請求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依簡易判決程序,判決如主文。
四、本件所宣告之刑,在檢察官依被告意願所請求科刑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得對本判決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