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45號債權人 喻正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廖琪蓁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111年4月18日二次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廖琪蓁之戶籍謄本,及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參辦。該通知送達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部分因無文書(郵件)所書應送達地址之處所而遭退回,有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附卷可稽;而送達聲請人部分已分別於111年3月31日、111年4月21日寄存送達於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分別於111年4月10日、111年5月1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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