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春
籍設屏東縣○○鎮○○里0鄰○○路00號○○○○○○○○)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宏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且經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相異,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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