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南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施順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5月11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0000083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施順來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扣案之吸食過強力膠所用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0年5月7日上午8時30分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6段74號對面樓。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施順來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吸食照片2幀。
㈣查獲裝有吸食過強力膠所用塑膠袋1個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吸食過強力膠所用塑膠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
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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