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46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393元,應
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4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