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9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號2樓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690元,
 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 麗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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