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859號
上 訴 人 何啟宏
被 上訴人 陳昱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
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