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刑智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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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刑智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刑智聲字第1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羅文鋒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99年度刑智聲字第8號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準此,本條聲明異議係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為標的。
二、查聲明異議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8日以99年度刑智聲字第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因檢察官及聲明異議人均未抗告而確定在案,此有上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至10-1頁)。惟綜觀聲明異議人所為聲明異議之內容,均係質疑上開裁定及相關刑案確定判決有違法之處,而未就檢察官指揮執行有何不當聲明異議。故本件既無不當執行指揮之情事,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佳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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