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秋銘選任辯護人黃金亮右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嘉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