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六0號、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核聲請人聲請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碧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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