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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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亦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