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職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1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 律師被告 楊得根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連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吳佩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任董事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提出訴外人 馬臺雄林沛晴 係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國公司)員工之證據。
三、請原告具狀說明主張被告楊得根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有何利用其擔任被告裕國公司董事職務之權限或機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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