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楊佳維
楊佳峰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姮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銘 律師被告 陳運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104年度訴字第121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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