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5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蘇鳳麗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瑨益工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4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83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