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5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景 相對人即債務人慶霖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新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